河南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协会名称为:河南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译名称为:HENAN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 (简称:HNIFFA)。
第三条 本协会是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在河南省境内注册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和货主企业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协会旨在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对我省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管理;维护国际货运代理业正常经营秩序;推动会员企业间加强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本行业利益;保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和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业的有关法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 本协会接受河南省商务厅和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在河南省郑州市文化路115号省商务厅 2 号楼6231室, 邮编:450003。
第二章 任 务
第八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的法规政策,加强政府部门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之间的业务联系。
二、对国内外市场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提供建议。
三、了解会员开展业务的情况和问题,向政府部门和有关部门团体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积极协助解决问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负责制定行业自律准则,监督检查在河南省境内注册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行为,制止非法经营和不公平或不正当竞争,维护国际货运代理业正常经营秩序。
五、推行行业统一单证和标准交易条款的进行,建立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制度,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六、代表本行业协调与相关政府部门、货主、承运人及其国外代理等组织的关系,保护行业利益,维护行业信誉。
七、代表本行业参加全国性同行业组织,出席有关国际国内会议,与各国(地区)和国家及各省市的同行业组织建立业务联系,促进国际间的合作和交流。
八、组织相关的学术研究,依据国家规定出版会刊和出版物。
九、开办服务性实体,从事有偿服务,为本会开展工作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来源。
十、负责组织本行业业务人员资格培训,代本行业主管部门颁发上岗资格证书,并举办其它形式的业务培训,以提高本行业的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十一、承担政府部门、有关团体和会员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吸收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一、二、三、四中之一,方可加入:
一、承认并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丰富的国际货运代理专业知识或在本行业有较高威望和影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个人;
四、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或办事处、从事外贸业务的货主企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享受协会提供的书刊、信息资料及业务咨询、人才培训等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国际货运代理业的方针、政策;
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和规定,接受协会制定的统一单证,服从协会协调管理,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向协会提供业务情况和资料及有关统计数据;
四、承办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1年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按规定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须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对违反协会章程的会员,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登报除名;对于违反国际货运管理法规的货代企业,则建议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其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理事会、分支机构和会员提出的议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四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选举协会常务理事会;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除二、四两项以外的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政策、法规;
二、在国际货代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
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